隆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昌市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来源:隆畅通 | 2024-01-16

附件:附件1:隆昌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分险基金管理办法,至附件11..docx

隆府办规〔2024〕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内荣农高区内江管委会:

《隆昌市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实施细则(修订)》已经2024年1月4日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隆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6日

隆昌市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做好经济和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全市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21〕51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内府办规〔202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隆昌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相关奖励政策执行的同时,对省、内江市支持的奖补内容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促进银行金融机构发展

第三条  支持新设银行。对于域外银行在隆昌市新设立支行,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做大信贷增量。各银行机构完成隆昌市下达的存贷比基本目标任务且年度贷款增速超过内江市贷款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在内江市三县(市)同家银行机构贷款增速排名第一的,再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服务市域经济发展。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鼓励各银行机构在隆昌市域内重点领域加大信贷投放。

(一)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奖励总额上限10万元。按各银行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新增贷款额的1‰给予该行奖励;若各银行机构该项奖励金额合计超过10万元,则按照各银行机构该类贷款年度新增额度占全市的比重计算应得奖励金额。

(二)支持制造业发展奖励总额上限50万元。按各银行机构对制造业年度新增贷款额的2‰给予奖励;若各银行机构该项奖励金额合计超过50万元,则按照各银行机构该类贷款年度新增额度占全市的比重计算应得奖励金额。

(三)支持产业链供应链融资奖励总额上限10万元。按各银行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年度应收账款新增贷款额的0.5‰给予奖励;若各银行机构该项奖励金额合计超过10万元,则按照各银行机构该类贷款年度新增额度占全市的比重计算应得奖励金额。

(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及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奖励总额上限65万元。按各银行机构对隆昌市内各级重点项目及市属国有企业年度信贷投放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若各银行机构该项奖励金额合计超过65万元,则按照各银行机构该类贷款年度信贷投放到位资金占全市的比重计算应得奖励金额。

(五)支持上市培育企业融资奖励总额上限10万元。按各银行机构对上市培育企业年度新增贷款额的1‰给予奖励;若各银行机构该项奖励金额合计超过10万元,则按照各银行机构该类贷款年度新增额度占全市的比重计算应得奖励金额。

(六)支持普惠小微企业融资奖励总额上限25万元。按各银行机构对隆昌市普惠小微企业年度新增贷款额的0.5‰给予奖励;若各银行机构该项奖励金额合计超过25万元,则按照各银行机构该类贷款年度新增额度占全市的比重计算应得奖励金额。

(七)支持隆昌传统特色产业发展奖励总额上限30万元。按各银行机构对隆昌市传统特色产业(装备制造、玻瓶陶瓷、食品饮料、稻渔稻虾、高粱油料作物以及肉牛羊产业)年度新增贷款(且贷款利率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对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20个BP)额的0.5‰给予奖励;若各银行机构该项奖励金额合计超过30万元,则按照各银行机构该类贷款年度新增额度占全市的比重计算应得奖励金额。

第六条  各银行机构所得奖励资金可从以下选择:

(一)由市财政给予奖金,可用于奖励银行机构的信贷团队成员、高层管理团队成员。

(二)按所得奖金金额放大10倍,从隆昌市融资分险基金中调拨资金存入隆昌市融资分险基金在该银行账户,若超过隆昌市融资分险基金总额度,则按比例缩减倍数。放大金额在完成奖金审批后的次月调拨到位,原则上作为该年该行分险基金使用的最大限额。

第七条  支持各银行机构存款。以各银行机构所获奖金额度计分,作为财政、国有企业等部门(单位)选择商业银行存款账户以及分配政府性资金存放额度的重要因素。政府及部门采购金融服务时应当将计分运用在相应评分事项。大额政府性资金存放实行集中管理,由市财政局按照资金类型,依据各银行计分分类计算存放额度,适时制定分配方案,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后调拨到位。

第三章  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发展

第八条  支持引进或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对引进或新设立在隆昌市的小额贷款公司,且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含)以上,设立当年贷款业务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万元。

第九条  支持引进或新设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引进或新设立在隆昌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含分支机构),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公司注册资本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万元。

第十条  支持融资担保增量降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21〕51号)第十五条“支持融资担保增量降费。省级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结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开展情况,对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5%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分类差异化保费补贴;对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合作的、开展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省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其年化新发生担保额的1%给予业务奖补。”的规定,市财政对国有担保公司按照国有担保公司向上申请获批后的最终金额进行等额匹配,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入国有担保公司;对民营担保公司按照实际获得补贴(奖补)的10%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损失分险。对隆昌市区域内融资担保机构在2022年1月1日以后为隆昌市区域内小微企业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在当年所发生的代偿损失,由市财政按最高不超过代偿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属国有担保公司的风险补贴由市财政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入国有担保公司,其余融资担保机构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联合审核后给予风险补贴。对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损失分担项目的追偿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分担比例收回。

第四章  促进企业直接融资发展

第十二条  根据隆昌市企业上市(挂牌)进程,分阶段、分层次给予奖励,企业上市(挂牌)成功后,给予累计不超过350万元(含)的资金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完成股份制改造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按照与保荐机构签订的改制上市财务顾问协议(上市辅导协议)及企业付款凭证,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二)完成境内上市(挂牌)

1.对在新三板挂牌的隆昌市企业,累计给予80万元奖励。

2.对在沪、深、北交易所完成首发上市的隆昌市企业,累计给予350万元奖励。

3.对在异地“买壳”“借壳”和换股吸收合并等市场化运作方式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隆昌市,并在隆昌市纳税满一年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三)境外上市

对在境外上市,且在隆昌市的经营主体税收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50%(或承诺五年内隆昌市内经营主体均能满足以上条件),并将所募集资金的80%投资于隆昌市内的(入境资金以国际直接投资形式进入隆昌市内经营主体),按募集资金金额的1%给予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完成股改和新三板挂牌的,按新三板挂牌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在不同年度符合本细则多个奖励条件的,后续申报按相应奖励标准扣减已获得的奖励资金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在本细则出台前,已经享受过隆昌市上市相关补贴的,后续申报按照本细则奖励程序进行相应金额扣减后给予奖励;申报企业须在完成上述事项的次年完成奖励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不再进行补报。

第五章 健全融资分险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隆昌市融资分险基金。基金规模2000万元,由市财政局负责设立筹集。

第十五条  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贴。各银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七条所获得分险基金使用的最大限额,可优先弥补该行在202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第六条所列支持重点领域的贷款损失,单笔使用额度不超过损失的10%。属于2022年1月1日(含)后为隆昌市区域内单户中小微企业(不含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涉农企业(不含涉农企业主和农户)年度发放贷款额度300万元以下(含)的信用贷款(无需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贷款)发生损失的,可按年度新增损失类贷款额的20%给予风险补贴。

第十六条  对于已经享受风险补贴的损失贷款,银行机构后续对相关贷款进行追偿或处置,所获得的追偿或处置收入应按照分险基金承担的损失比例上交,用于补充分险基金。

乡村振兴农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给予风险补贴的,不再享受本项政策;银行机构通过“园保贷”项目对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得按本项政策重复申报补贴;已享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期内中小企业续贷损失补助政策的,不再享受本项政策;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等损失分担政策的,不再享受本项政策;已享受隆昌市本级其他风险补贴的,不再享受本项政策。

第六章  资金申报、审核、拨付

第十七条  资金申报。申请奖补资金的银行机构、企业、单位,按照《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5号)《内江市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实施细则》(内财规〔2020〕1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内府办规〔2022〕1号)及本细则规定,应于次年2月底前向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申报(融资分险基金向市财政局申报),并按要求提供资金申请报告、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相关基础资料等,真实、完整反映申请资金信息。

第十八条  资金审核。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经科、人行等相关部门(单位)通过分工负责、信息共享、积极配合,开展财金互动申报资料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融资分险基金使用的审核按照《隆昌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分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本细则所明确的奖励及补贴均按照《隆昌市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隆委办〔2021〕9号)规定,向有关银行机构和企业审核拨付。按照省级、内江市级政策规定,应由省级、内江市级承担的部分,资金申请及拨付方式按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银行机构、企业、单位应据实报送申请材料,以虚报资料、欺诈等手段获取奖励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取消该单位(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在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4年2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若国家、省、内江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隆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昌市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隆府办规〔202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隆昌市级其他相关政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且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不得重复享受。

附件:1.隆昌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分险基金管理办法

2.财政支持做大金融产业奖补资金审核表(新设银行)

3.促进银行金融机构发展金融奖补资金申请表(其他银行)

4.财政支持做大金融产业奖补资金审核表(小额贷款公司)

5.财政支持做大金融产业奖补资金审核表(融资性担保公司)

6.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损失补助资金审核表(融资性担保公司)

7.隆昌市担保机构增量降费奖补资金审核表(融资性担保公司)

8.隆昌市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申请表

9.隆昌市企业完成境内上市(挂牌)奖励申请表

10.隆昌市企业完成境外上市奖励申请表

11.诚信申报承诺书

主办:隆昌市人民政府 承办:隆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蜀ICP备14018000号 川公安网备51102802000021号

地址:四川省隆昌市大东街64号 电话:0832-3939580 网站标识码:5110280004